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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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副食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例
发布者:高畅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5日 696人看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从事洗涤和洗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其经核准注册的a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2年9月2日,该公司在市场维权过程中发现农村某副食店所销售的肥皂使用了上述商标,且经鉴定该香皂并非正品。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副食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某副食店抗辩称不知道售卖的香皂非正品,香皂是以3.5元/块的市场价通过正规电商平台进货,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交易凭证及供货商工商信息材料,交易凭证显示产品为a香皂,供货商为甲公司。

  【判决结果】

  判决某副食店停止侵权并支付A公司合理维权费用500元。

  【律师解读】

  一、被告是小微个体零售商,侵权获利数额较小,且提供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是否就不属于侵权?被告某副食店是小微经营主体,位于农村地区,受限于专业程度及鉴别能力,不应苛求其对所进货的香皂予以一一核验真伪。其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进货时履行了审查义务,且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进,可以认定该店不知道所售产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该副食店也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能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二、既然属于侵权,为何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其诉讼行为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拥有专业团队和充分的维权经验,其更应采取有利于实现商标法立法目的诉讼方式与诉讼策略,更应注重打击侵权的源头,而非仅选择经营日用杂货的小微零售商等市场地位处于弱势的经营者为被告,这并非维护商标权的最优方式。除此之外,该副食店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中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旨在在特定条件下免除善意销售者的赔偿责任,具有平衡商标权利保护与商品自由流通、保护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鼓励查找侵权源头等功能。因此该副食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A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