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重新审视著作权
“当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受到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版权制度的限制时,需要重新审视版权作者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的著作权法律关系”
AI生成的画作拍出43万美元高价,ChatGPT写出的代码引发版权争议,投喂AI他人画作重新生成个人作品……日渐成熟且正实现规模化商用的AI技术,让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
AI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尺度何在?面对这场全球性的规则重构,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与促进AI创新之间寻找平衡点,成为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治理的关键命题。
“当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受到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版权制度的限制时,需要重新审视版权作者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宋鱼水表示,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特殊性,可以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开放式的制度构建,综合考量使用目的、使用性质、使用数量、对版权作者的影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给予国内人工智能企业更多的自由空间,以此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实现人工智能时代技术服务商和著作权人利益的再平衡。
将他人作品作为训练数据是否构成侵权
AI离不开海量数据作为训练素材供机器进行深度学习,在采集、复制数据和将数据作为训练语料“投喂”AI模型的过程中,相应的著作权问题广受关注。
2024年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了4起画师起诉AI绘画软件开发运营者的著作权侵权案,4位画师认为,某AI绘画软件的开发运营者未经授权使用其原创作品作为训练数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这也是全国首例涉AI绘画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案。
这起案件的原告均为插画师,同时也是某分享平台的注册用户,自注册该平台账号以来,长期发布其创作的绘画作品。
自2023年8月,4位画师陆续发现,某内容分享平台用户上传的图片与自己发布在该平台的原创作品十分相似,相关用户表示,这些图片都是由同一款AI绘画软件生成。该AI绘画软件由内容分享平台上线,通过这款软件,用户可以将上传的任意照片或者图片一键转化为画作。4位画师认为,相关内容分享平台未经许可,将其作品用于AI大模型训练,并应用于商业用途。
2023年底,4位画师将涉案AI绘画软件的三家开发运营主体诉至法院。四位画师认为,该软件侵犯了其复制权、改编权以及多项其他权利。
宋鱼水告诉记者,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数据训练过程中的侵权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区分“单纯学习训练”和“再现他人作品”两种情况。前者是过程性利用,后者则是结果性利用。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也表示,这些案件的争议点集中于训练环节的合理使用问题与生成物的版权保护问题,有待法律规则的进一步明确。
她认为,人工智能时代,人机互动成为常见的作品创作方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客体问题带来了挑战。
“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作为主体享有知识产权,已在理论界与实务界达成基本共识。从法条解释论、自然人激励论、人工智能工具论与民事责任理论均能论证知识产权的主体仅限于人。要不要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给予著作权法的平等保护、如何给予,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难题。”张凌寒说。
她介绍,训练数据的利用和保护实际和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是一体两面,同样也发生在前端和后端。
“一方面,我们国家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仍处于追赶位置,能决定大模型能力的高质量语料库中,中文语料库仅占4%。另一方面,许多原创作者也切实希望能够分享AIGC大模型带来的利益,若其本身具有著作权的内容无法分配利益,是不公平的。所谓适应AI时代的法律制度环境,不仅要在训练数据的可利用性和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保持逻辑一致,更要符合我们国家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张凌寒说。
能否随意用AI在他人作品基础上“创作”
在AI利用阶段,投喂AI他人作品生成自己的“作品”,以及杂糅他人的作品,通过AI生成自己的“作品”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4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侵权案件。
该案中,陈某在抖音平台实名认证账号“摄影师某某”,发布13段其拍摄的女子身着古装展示的短视频,每段时长10秒左右。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抖音小程序“某颜”,使用AI视频合成算法为用户提供换脸技术。
“某颜”上展示的13段短视频与陈某发布的13段短视频,仅在人物面部五官特征上存在差别,视频场景、镜头、人物造型、动作则基本一致。“某颜”用户可通过观看广告或购买会员,将小程序上展示的视频中的人脸换成用户自己的人脸并进行保存。
陈某发现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8万元和合理开支2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拍摄的原始视频在内容编排、景别选取、拍摄角度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某颜”小程序展示的涉案视频,系通过AI算法将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AI换脸”为卖点,提供平台、素材和技术,使用户能够在任意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换脸”方式使用原始视频,谋取商业利益,侵害了陈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行为既非独创性改编,亦不构成合理使用,也不适用技术中立抗辩。
据此,法院判决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AI换脸”不构成对原作品的独创性改编与合理使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网络服务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利用算法技术侵害他人著作权。
AI生成内容,版权归谁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AI生成内容的保护上尚无明确规定,应当如何界定AI创作的保护边界?
王某是一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者。在2024年5月17日,他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一幅使用“某AI”软件创作的图片作品。该笔记在平台上获得了广泛的关注,累计有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以及660余条评论。然而,在2024年6月20日,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了一则AI绘画训练营的广告,其中引用的图片竟然与自己创作的AI图片完全一致。
王某认为,尽管这幅图片是利用“某AI”软件生成的,但整个创作过程中,他需要在脑海中预先构思画面,并通过输入关键词、不断调整参数等方式来控制出图的图案。而且,即使提交相同的关键词,每次生成的图片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他在2024年5月26日就注册了该作品的版权。
王某认为被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图片已构成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后指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创意本身。王某利用“某AI”软件创作的图片,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照片和绘画有所不同,但无疑属于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从创作过程来看,王某通过输入关键词、调整参数等方式对生成作品进行了控制和预见,体现了其个性化的表达和创作技巧。因此,该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为该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武汉某科技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图片作为配图发布在其抖音账号上,用于网络推广宣传。这种行为使得公众能够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到该图片,从而侵犯了王某对该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国外,类似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2023年12月27日,《纽约时报》宣布,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微软及OpenAI侵犯版权,滥用该媒体的知识产权。随后,美国3家数字新闻媒体The Intercept、Raw Story和AlterNet于2024年2月28日对OpenAI提起版权侵权诉讼。
2024年6月,人工智能初创公司Perplexity相继遭到《福布斯》以及科技媒体《连线》的内容剽窃指控,声称在Perplexity的Pages工具中发现了他们的报道内容。10月21日,媒体大亨鲁珀特·默多克旗下新闻集团的子公司道琼斯和《纽约邮报》对Perplexity提起诉讼,称其“大量非法复制”他们的版权作品。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管育鹰认为,今后将不断涌现通过简单提示词生成的AI内容,若将这些算法自动运行的结果一概视为作品并赋予著作权保护,既不符合鼓励独创性智力成果的立法初衷,也易在实践中引发大量纠纷。
他建议坚守“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便提示词具有一定创意,也不足以认定其生成物为作品,进而主张著作权。然而,若使用人输入自有的原创素材,借助AI辅助创作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或基于他人作品经AI反复提示、编排、调整后生成具有独创性的演绎内容,亦可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对于AI辅助创作的保护边界,即便立法暂未完善,也可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原理加以判断。
但由于当前司法裁判标准尚不统一,仍需更明确的制度指引。此外,若AI生成内容涉嫌侵权,亦应厘清AI系统开发者、运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责任承担机制。
张凌寒也认为,生成的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定义,即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那么该作品即便是由AI创作,仍然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她表示,投喂AI他人画作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权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对于画风的模仿属于对思想的借鉴,而非对表达的抄袭,著作权制度本身所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但如果AI在创作某一幅具体画作的过程中使用了过多某作品中的元素,那么该画作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作品。
以保护促发展
AI生成内容的法律规制不仅与著作权人的核心利益密切相关,更事关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如何妥善平衡好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考验着各方的治理智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告诉记者,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的生成式AI技术创新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给科技创新留出一定发展空间,采取开放包容的规范原则,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解释范围。
据了解,国际上在这方面已有一定探索。
部分国家的版权法在涉及AI创作的知识产权方面,设定了一些判断标准。比如,AI对已有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相似程度、使用行为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总体而言,在有利于公共知识传播的情况下,对于不影响原作品的“转换性使用”,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而如何兼顾各方权益,充分激发AI创作活力?
张平建议,首先,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标准,加强对数据训练过程中的规范性管理;其次,探索建立适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责任分担机制;最后,建立开放数据共享平台,鼓励数据的合理使用和授权,推动行业自律和多方合作,以促进AI创作领域的健康发展。
那么,企业平台、普通个人等AI使用者怎样才能在具体实践中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利益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精髓是通过法律权威,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张平说,“AI创作的兴起,让传统知识产权规则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战,但这种挑战并非不可破解,关键是要明晰AI创作中各个环节的产权保护规范,形成相关各方的利益平衡和共享机制,以保护推动AI创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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